社區專業知識:集體協商的代表和程序
本文為大家帶來社區工作者考試專業知識——集體協商的代表和程序。
考點梳理
一、集體協商的代表
《集體合同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對集體協商代表的規定如下:
1.集體協商代表人數
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
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2.職工協商代表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3.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4.委托人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二、集體協商的程序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對集體協商程序的規定如下:
1.提出協商要求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2.準備工作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3.會議程序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1)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3)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4.協商中止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命題規律分析
從往年的命題情況來看,相關題目對本考點的考查形式以單選題為主,本知識點出現的頻率不高,考查的重點是集體協商的程序,考生要注意加強復習。
試題示例
2018—單選—52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應。
A.20
B.30
C.45
D.60
【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集體合同規定》中的集體協商。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故本題選A。